2022年度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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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通知

2022-05-31 12:00: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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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2016年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就党费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咨询和建议。综合各方面意见,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党中央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费收缴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及中央组织部有关政策答复意见,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1)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2)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3)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4)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5)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6)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7)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实际情况,探索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

  二、细化党费使用项目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党组织要指导基层党委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三、加强党费管理

  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财务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定期开展党费工作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试行党费审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委托审计机关对党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确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8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组电明字〔2017〕5号文件对规范党费收缴工作讲了7条内容条款加上1条交纳方式的条款。

  第一条中包括两层意思。

  (1)“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这是中组部采纳基层的普遍建议作出的规定。这里的“基层党组织”,包括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年初”核定,一般指的是一年之初,可以在一季度内核定,各基层党组织从7月份就要按《通知》精神执行。月交纳党费数额核定后,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这里统一要求,2017年度自7月份开始,重新核定基数,下半年不再变动;
2018年起,每年1月份重新核定基数,当年不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2)“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在专项检查中,部分地方和企业反映,高收入党员交纳党费较高,希望明确一个月纳党费限额。一些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也建议,设置一个最高限额,以适当减少高收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数额。为此,中组部以2008年《党费工作规定》明确的交纳大额党费的最低数额“1000元”为参考,作为月交纳党费限额。“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是指,除按照规定交纳党费1000元以外,再自愿多交1000元以上党费的,这部分党费按照办理大额党费的程序进行。

  关于大额党费,中组部有新的要求。一是简化工作程序。根据2008年《党费工作规定》,党员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要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组部。下一步,将由县级党委组织部将党员交纳的大额党费直接汇入中组部党费账户,向中组部组织一局上报党员简要情况,中组部开具大额党费收据后直接寄给县级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底,中组部组织一局向省委组织部通报党员交纳大额党费情况。二是党组织收到党员交纳的大额党费后,要抓紧上缴大额党费、及时上报党员简要情况,原则上中组部将确保党员在交纳大额党费后一个季度内收取到大额党费收据。三是对交纳大额党费的老党员和其他情况特殊的党员,要特事特办、加紧办理,中组部争取在一个月内让党员收到大额党费收据。四是对交纳党费数额较大或连续多年交纳大额党费的党员,所在地方和部门党委组织部可结合走访慰问活动,派人上门看望,送去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第二条,关于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项目。

  党员收入构成多样,党费计算基数十分复杂,这是基层反映最多的问题,也是最不好把握的内容。根据2008年《党费工作规定》和《党费工作手册》“党费收缴使用管理问答”,个人所得税、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类补贴和针对特殊岗位、特殊人群发放的津贴补贴均不作为党费计算基数。基层普遍反应,希望对这些项目以文件形式予以重申和明确。为此,中组部在《通知》中明确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6类18项具体内容,第一类是税,即个人所得税;
第2类是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5险;
第3类是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等3金;
第4类是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等6种改革性补贴;
第5类是费,包括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
第6类是其他津补贴,包括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以上这两条,是管总的,属于通用条款,适用于各个群体的党员。下面几条,属于分类条款。

  第三条,也包括两层意思。

  (1)关于事业单位党员党费计算基数。部分事业单位认为,目前将绩效工资全部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做法与现行《党费工作规定》精神不相符,建议属不固定的、非经常性的绩效工资部分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经中组部与人社部沟通,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相对固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有不固定性。因此,中组部明确:事业单位人员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2)“企业人员党员不定相、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许多企业党组织反映。企业人员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中“活的部分”不好确定。属于“活的部分”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在不同企业的发放方式和构成也不尽相同,且时有时无。一些企业党组织建议对“活的部分”作出规范。为此中组部在《通知》中对“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作出了明确,具体执行中注意把握两点:一是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二是对于那些不好确定为“活的部分”的收入是否纳入党费计算基数,可由企业基层党委研究确定。但要把握一个原则,不可过低,不允许偷换概念,借机调低党费缴纳基数。

  第四条,关于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党费计算基数。

  实际工作中注意把握3点。一是实际年薪制人员党员不兑现年终绩效的月份,每月以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交纳党费。年内一般不变动;
二是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兑现年终绩效的当月,按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基数计算。交纳党费超过1000元,可以1000元为交纳限额,自愿多交者不限。三是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中不包括《通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第2条所明确的个人所得税、“五险三金”等6类18项具体项目。

  第五条,关于“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一些高校和科研院所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发规,参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研人员可以享受部分收益,且比例较高,这部分收入是否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希望中组部予一明确。对科研人员党员收入中,那些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中组部提出,应本着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利于保护科技人员创新产业热情,尊重科研人员自住申报的原则,有党员组织部门会同人事劳资部门研究确定。

  第六条,关于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这次中组织部在通知中重申请了这一规定。我区退休干部职工自7月份起,全部以基本离退休费作为党费缴纳基数。对于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基本养老金和法补贴的离退休人员,可按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定党费缴纳基数。基本的原则是,同类收入的离退休人员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涉及这类人员的党(工)委要认真加以研究,拿不准的可以请示。同时,《通知》明确: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生活困难的界定,原则本人向党支部上由基层党支部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党员实际情况具体把握。老党员提出生活困难的,或者基层党支部了解到老党员生活困难的,原则上都可作为生活困难党员对象。党支部研究同意的方式,既可以是支委会研究同意,也可以是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关于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鉴于我区无学生党员,不再深入解读。

  对具体标准和政策有疑问,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请拨打0539-8927012联系。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组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经党中央批准,现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8年2月4日

  (此件发至基层党组织,可登党刊)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
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

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

具体问题的问答

  中央组织部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管理规定》)之后,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的同志就文件的部分条款如何理解进行询问,经研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如下:

  1、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答: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3、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列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答: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指什么?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费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5、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5000元,属于月收入3000-5000元的档次,1-11月份应按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50元;
12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24.5万元,属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档次,应按2%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4900元(24.5万元*2%)。

  6、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是否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分?

  答:考虑到不同地区农民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党费收缴管理规定》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0.2元-1元的弹性要求。对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根据本地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确定。

  农民党员交纳党费0.2元-1元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7、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如何交纳党费?

  答: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原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业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8、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主要包括哪些?这部分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自觉、主动的原则办理。这些党员能否自觉、主动交纳党费,是衡量他们党员意识和党性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首先要把党员交纳党费的相关规定向党员本人讲清楚,然后,由党员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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