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11、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2、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搞好城乡规划工作。3、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4、科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3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1
1、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2、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搞好城乡规划工作。
3、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
4、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合理进行城乡建设。
5、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和统筹作用,有效调控和引导城、景、乡协调发展。
6、精心编制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7、城乡规划是*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
8、建设要搞好,规划要先行。
9、规划无小事,人人要关心。
10、拆除违法建筑,建设美好家园。
11、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12、公开规划编制,公开规划实施,公开规划监督,公开处理结果。
13、依法建设光荣,违法建设可耻。
14、规划新农村,建设新农村。
15、规划是财富,规划是效益,规划是生产力。
16、全民参与城乡规划,人人关心城乡建设。
17、城市规划区的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必须服从规划。
18、严格规划审批,依法治理违法建设行为。
19、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2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搞好城乡规划工作。
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合理进行城乡建设。
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
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加强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
认真学习贯彻城乡规划法,依法规范城乡建设秩序。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大力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生活环境。 城乡规划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手段。
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自觉遵守城乡规划。
认真执行规划法规,严格实施规划管理。
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创造优美人居环境。
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务规划管理。
加强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快速、协调和健康发展。
贯彻城乡规划法,加强管理、协调布局、改善环境、促进城乡发展。
认真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
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的作用。
贯彻城乡规划法,加强管理、协调布局、改善环境、促进城乡发展。
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
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的作用。
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和统筹作用,有效调控和引导城乡发展建设。
坚持规划理念创新、方法创新、服务创新、不断提高城乡规划水*。
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共利益。
认真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坚持城乡规划“*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工作方针。
参与城乡规划,共创和谐社会。
全民参与规划,了解规划,共同维护城乡规划。
依法建设光荣,违法建设可耻。
拆除违法建筑,建设美好家园。
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规划编制公示,规划实施公开,规划监督公开、规划处罚公开。 规划连着你我他,顺利实施靠大家。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建设要搞好,规划要先行;规划无小事,人人要关心。
《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3
1、热烈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
2、依法实施城乡统筹,推行阳光规划,共享和谐社会
3、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6、坚持科学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
7、全民参与规划,了解规划,共同维护城乡规划
8、加强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快速、协调和健康发展
9、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自觉遵守城乡规划
10、城乡规划是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手段
11、严肃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
12、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 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13、城乡要发展,规划需先行
14、树立“规划是生产力”意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 发展
15、只有科学的城乡规划,才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16、规划连着你我他,顺利实施靠大家
17、手拉手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心连心共享城乡和谐生活
18、参与城乡规划,共创和谐社会
《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3篇扩展阅读
《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3篇(扩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文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文1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镇人民*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镇人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镇人民*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报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文2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向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文3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镇人民*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上级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或者上级人民*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3篇(扩展2)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3篇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1
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长江大桥200米,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均宽70米,共计占地80亩(其中20亩属于代征地,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能使用),整个投资约1.6亿元。1996年动工,2001年初竣工。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防汛责任状。2001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除。汉阳区*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市*、市规划局和市防汛办共同分担”。整个外滩花园7万m²的住宅楼2002年4月15日春汛前拆除殆尽。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证”,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则有民事关系。
《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3篇(扩展3)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 (菁选5篇)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四条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体现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城市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县级人民*应当明确镇人民*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省人民*规定。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备案。
第七条各级人民*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预算中安排。
第八条省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地级以上市人民*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和公正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省、城市和有条件的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
城市、县和有条件的镇人民*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2
第一节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
第五十四条城市、县人民*应当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报省人民*核定后公布。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的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以及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当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主体和保护范围界线,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保护名录报送核定前,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建筑物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建议。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而没有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省人民*可以直接将其纳入保护名录。
第五十五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区域历史风貌保护的主要原则、策略和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或者镇历史风貌的总体格局,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制定规划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具体要求,并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
村庄规划应当对保存具有风貌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具有乡土特色的传统格局,以及与乡村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和场所等作出规定。
第五十六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县人民*应当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并参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专项保护规划经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和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风貌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
(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与历史风貌保护要求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规划管理的其它要求和措施。
第五十七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使用功能,并可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或者编制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审批。
第五十八条城市、县人民*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城市、县人民*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应当对历史文化保护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对保护对象做好保护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等形式资助历史文化保护。
第六十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其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保护对象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的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十一条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五)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将保护对象资料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档案库中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予以标明。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档案库统一管理。
第六十三条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修缮。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不明或者由*代管的,由城市、县人民*负责维护、修缮。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管理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城市、县人民*应当给予资助。
第六十四条不得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五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所有权人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将方案报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自然风貌区
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确定自然风貌区,实施控制和保护。
自然风貌区应当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地貌风景区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海岸、湿地以及大型城市绿地等。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六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根据自然风貌资源的分布,确定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和管制原则、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明确各类自然风貌区的分布、范围和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自然风貌的保护要求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并提出保护和恢复自然风貌的措施;村庄规划应当注重与山水田园、植被等自然景观的协调与融合。
第六十八条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划定各类自然风貌区的边界控制线并制定保护措施,经征询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批准并公布实施。
公布自然风貌区边界控制线,应当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规划建设绿道网,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3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或者特定地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进行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
(三)未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以及未组织编制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专项保护规划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报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的。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指定的镇人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上级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的;
(三)未在历史文化保护区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或者未将保护名录中保护对象资料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
(四)未划定自然风貌区的边界控制线并制定保护措施的。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上级人民*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
(二)对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三)未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或者未在房屋权属档案库中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予以标明的。
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六)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八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八十二条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指定的镇人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指定的镇人民*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八十四条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后可以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强制拆除。
第八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报告。城市、县人民*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报告。城市、县人民*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4
第一节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
第五十四条城市、县人民*应当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报省人民*核定后公布。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的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以及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当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主体和保护范围界线,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保护名录报送核定前,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建筑物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建议。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而没有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省人民*可以直接将其纳入保护名录。
第五十五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区域历史风貌保护的主要原则、策略和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或者镇历史风貌的总体格局,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制定规划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具体要求,并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
村庄规划应当对保存具有风貌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具有乡土特色的传统格局,以及与乡村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和场所等作出规定。
第五十六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县人民*应当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并参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专项保护规划经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和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风貌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
(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与历史风貌保护要求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规划管理的其它要求和措施。
第五十七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使用功能,并可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或者编制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审批。
第五十八条城市、县人民*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城市、县人民*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应当对历史文化保护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对保护对象做好保护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等形式资助历史文化保护。
第六十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其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保护对象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的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十一条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五)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将保护对象资料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档案库中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予以标明。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档案库统一管理。
第六十三条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修缮。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不明或者由*代管的,由城市、县人民*负责维护、修缮。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管理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城市、县人民*应当给予资助。
第六十四条不得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五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所有权人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将方案报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自然风貌区
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确定自然风貌区,实施控制和保护。
自然风貌区应当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地貌风景区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海岸、湿地以及大型城市绿地等。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六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根据自然风貌资源的分布,确定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和管制原则、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明确各类自然风貌区的分布、范围和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自然风貌的保护要求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并提出保护和恢复自然风貌的措施;村庄规划应当注重与山水田园、植被等自然景观的协调与融合。
第六十八条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划定各类自然风貌区的边界控制线并制定保护措施,经征询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批准并公布实施。
公布自然风貌区边界控制线,应当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规划建设绿道网,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5
第一节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
第五十四条城市、县人民*应当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报省人民*核定后公布。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的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以及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当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主体和保护范围界线,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保护名录报送核定前,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建筑物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建议。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而没有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省人民*可以直接将其纳入保护名录。
第五十五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区域历史风貌保护的主要原则、策略和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或者镇历史风貌的总体格局,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制定规划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具体要求,并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
村庄规划应当对保存具有风貌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具有乡土特色的传统格局,以及与乡村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和场所等作出规定。
第五十六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县人民*应当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并参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专项保护规划经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和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风貌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
(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与历史风貌保护要求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规划管理的其它要求和措施。
第五十七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使用功能,并可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或者编制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审批。
第五十八条城市、县人民*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城市、县人民*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应当对历史文化保护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对保护对象做好保护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等形式资助历史文化保护。
第六十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其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保护对象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的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十一条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五)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将保护对象资料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档案库中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予以标明。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档案库统一管理。
第六十三条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修缮。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不明或者由*代管的,由城市、县人民*负责维护、修缮。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管理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城市、县人民*应当给予资助。
第六十四条不得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五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所有权人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将方案报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自然风貌区
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确定自然风貌区,实施控制和保护。
自然风貌区应当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地貌风景区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海岸、湿地以及大型城市绿地等。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六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根据自然风貌资源的分布,确定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和管制原则、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明确各类自然风貌区的分布、范围和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自然风貌的保护要求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并提出保护和恢复自然风貌的措施;村庄规划应当注重与山水田园、植被等自然景观的协调与融合。
第六十八条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划定各类自然风貌区的边界控制线并制定保护措施,经征询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批准并公布实施。
公布自然风貌区边界控制线,应当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规划建设绿道网,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3篇(扩展4)
——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宣传标语3篇
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宣传标语1
1.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 携手共建幸福茂名
2.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 营造和谐人居环境
3.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推动宜居城乡建设
4. 兴现代产业 造滨海新城 建幸福茂名
5. 幸福茂名我们是一家 清洁环境不分你我他
6. 全民参与 人人动手 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
7.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 需要你我共同参与
8. 有了您的真心呵护 茂名才会更加整洁美丽
9. 大家小家是一家 爱护环境靠大家
10. 管住脏乱差 留下*
11. 茂名是我家 清洁靠大家
12. 让文明在这里扎根 让清洁在城乡延伸
13. 人人爱护市容环境 个个参与城市管理
14. 改善城乡环境 建设幸福茂名
15.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 提高城乡文明程度
16. 大手小手齐动手 爱国卫生齐参与
17. 清洁工程人人参与 美好环境家家受益
18. 建立长效机制保持清洁家园
19. 创建美好家园从一点一滴做起
20. 增强文明意识树立卫生观念
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宣传标语2
1. 倡导文明新风共建美好家园
2. 打造美好乡村,共建幸福家园
3. 整治农村环境共建美好家园
4. 整治垃圾乱扔实现环境清洁
5. 革除陈规陋习建设清洁家园
6. 珍爱生活空间创造优美环境
7. 搞好农村卫生造福农民群众
8. 环境卫生整治要从家庭抓起
9. 植树栽花种草清污治乱除脏
10. 净化环境,绿化大地,美化乡村
11. 文明用语人人讲校园整洁处处香
12. 文明从脚下起步创建从你我做起
13. 卫生关联你我他齐抓共管靠大家
14. 加快建设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
15. 大家一条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16. 清洁乡村,美化家园,让生活更美好。
17. 创建美好家园从一点一滴做起
18. 人人动手,清洁美化我们的家园。
19. 开展环境卫生整治 营造清洁生活环境
20. 提高环境卫生意识 爱护共有美好家园
《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3篇(扩展5)
——城乡规划求职信3篇
城乡规划求职信1
尊敬的人事经理:
大学期间,我曾担任学院秘书部副部长,参与策划了xx大学校运会,组织学校的迎接新生活动和迎新晚会等活动;参加校环保协会,参与多项环保活动,具有开阔的视野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在参与的各项活动中,我不断的.充实自己,挑战自己,为实现人生的价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学校工作实习期间我加强锻炼处世能力,学习管理知识,吸收管理经验;在与课程同步进行的各种相关时践和实习中,具有了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技术。
最后,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所给与我的关注,愿贵公司事业蒸蒸日上,屡创佳绩。
希望贵公司能够对我予以考虑,我热切期盼你们的回音。谢谢!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7月29日
《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3篇(扩展6)
——扶贫宣传标语
扶贫宣传标语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经常接触到标语吧,标语具有在理智上启发人们,在情感上打动人们的作用。那什么样的标语才算得上是经典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扶贫宣传标语,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扶贫宣传标语1
1.打好扶贫攻坚战,确保二年内基本消除贫困.
2.全党动员,全民参与,奋力夺取扶贫攻坚的全面胜利.
3.扶贫攻坚,党心所向,民心所依.
4.扶贫先扶智,治穷先治愚.
5.扶贫先扶志,治穷先治愚.
6.人穷志愈坚,致富路更宽.
7.以人为本建新村,产业扶贫奔小康.
8.坚持整村推进,提高扶贫效益.
9.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农民致富基础.
10.劳务输出一人,脱贫致富一家.
11.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优质高效农业.
12.加强农民技能培训,培养农村适用人才.
13、村有主导产业户有致富门路
14、培育壮大龙头企业纵深推进农业产业化
15、脱贫先立志,致辞富靠自己。
16、开发扶贫,重在执行。
17、走出扶贫新路子,带动农户奔小康。
18、先富帮后富,共走小康路。
19、脱贫不等不靠,致富敢闯敢冒
20、不甘贫困,奋力脱贫
扶贫宣传标语2
创新扶贫机制,助推产业发展
瞄准扶贫开发对象,全面落实扶贫政策。
到户扶贫强基础,金融扶贫兴产业
聚力扶贫攻坚,推进民生工程
建档立卡精准识别,扶贫开发促进发展。
加大到村到户扶持力度,增强贫困人口发展能力。
全面落实到户帮扶政策,加快贫困群众致富步伐。
贯彻落实发展思路,合力推进扶贫开发民生工程
扶贫攻坚发展产业,精准到户引领脱贫
扶贫开发是一项头号民生工程,必须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落实扶贫开发政策,竭诚服务贫困群众
深入开展扶贫工作,早日建成小康社会
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帮扶贫困家庭脱贫致富建成小康
精准扶贫到户,发展产业脱贫
扶贫开发是“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
金融扶贫兴产业,精准扶贫强基础
创新扶贫思路,助推民生工程
三到村三到户,帮民兴助民富
精准扶贫到户到人,发展产业齐心脱贫
坚持群众路线,推进民生工程
弘扬中华美德援手扶贫帮困
加大到村到户扶持力度,增强贫困人口发展能力。
到户扶贫强基础,金融扶贫兴产业
慈善送温暖,爱心献社会!
创新扶贫机制,助推产业发展
扶贫攻坚发展产业,精准到户引领脱贫
扶贫宣传标语3
人穷不能志短,好政策不养懒人!
顺利沟,人心齐,脱贫之路就顺利!
咱下川,是中心,小康路上排头兵!
扶贫先扶志,治穷先治愚!
脱贫“富口袋”,更要“富脑袋”!
群众干,干部帮,徐家湾,奔小康!
白家山,条件差,小康路,多奋斗!
扶贫济困,你我同行。
一份捐赠,一份爱心。
精准识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不能“靠着墙角晒太阳,等着别人送小康”!
流转土地得租金,入股分红得股金,就近打工挣薪金!
党的政策好,要感恩,要知足,不当懒人,不当闲人!
政策好,人努力,惠家河,得实惠!
钱盘子,人勤劳,有农行,钱多多!
xx关是龙头,脱贫小康要加油!
下河庙,曾第一,奔小康,心要齐!
金石塔,银xx,小康路上争第一!
国土局来帮忙,咱上川有希望!
贫困济困靠大家,温暖人心你我他。
情系贫困群体,奉献诚挚爱心。
扶贫攻坚发展产业,精准到户引领脱贫
扶贫开发是一项头号民生工程,必须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落实扶贫开发政策,竭诚服务贫困群众
深入开展扶贫工作,早日建成小康社会
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帮扶贫困家庭脱贫致富建成小康
精准扶贫到户,发展产业脱贫
扶贫开发是“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
金融扶贫兴产业,精准扶贫强基础
创新扶贫思路,助推民生工程
三到村三到户,帮民兴助民富
精准扶贫到户到人,发展产业齐心脱贫
坚持群众路线,推进民生工程
精准识别贫困人口,扶贫攻坚致富幸福
瞄准扶贫对象,建成小康家庭
先富帮后富,共走小康路
扶贫攻坚,当心所向,民心所依
加强扶贫宣传 推进精准扶贫
情系困难群体,奉献诚挚爱心
扶贫济困靠大家,温暖人心你我他
扶贫济困,践行友善
扶贫济困,你我同行
扶贫济困,积德行善
弘扬中华美德,关爱贫困家庭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
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人心向善的传统美德
关爱贫困人口,关心扶贫事业
扶贫攻坚发展产业,精准到户引领脱贫
扶贫宣传标语4
1.扶贫济困,奉献爱心。
2.扶贫济困靠大家,温暖人心你我他。
3.情系贫困儿童,奉献诚挚爱心。
4.关爱贫困儿童,关心扶贫事业。
5.扶贫济困期待您的参与。
6.授人玫瑰,手留余香,行善积德,福有攸归。
7.人人献出一点爱,让社会更加和谐。
8.一份捐赠,一份爱心,一份奉献。
9.关注困难家庭,关爱贫困学生。
10.以行动成就爱心,让慈善走进生活。
11.扶贫济困,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12.伸出爱心之手,幸福就在身边。
13.慈善公益手拉手,幸福画乡心连心。
14.扶贫开发铺富路,幸福乡村惠民生。
15.扶贫济困,积德行善。
扶贫宣传标语5
1.扶贫济困促和谐,社会帮扶进万家。
2.牢记扶贫日,共筑贵州梦
3.xx是我家,扶贫靠大家
4.雪中送炭大爱无疆,多彩社会同步小康
5.贵州扶贫大舞台,有你参与更精彩!
6.弘扬中华美德,关爱贫困家庭。
7.扶贫帮困彰显文明之国神彩;践行友善展示礼义之邦风范;同步小康园满核心价值梦想
8.一句温暖的话语、一双搀扶的双手、一点扶弱帮困的善心,这样的事,你我都可以做到。
9.扶贫济困千秋业,大爱xx万代功
10.为扶贫点赞,为贵州喝彩
11.为扶贫点赞,为济困喝彩
12.情系困难群体,奉献诚挚爱心。
13.山区*梦,扶贫在行动
14.携手扶贫开发,共筑美丽和谐*
15.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人心向善的传统美德。
16、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消除贫困同步小康
17、把贫困人口找出来,把扶贫政策送进家
18、结对帮扶一户一策,脱贫致富同心同向
19、大力推进精准扶贫,加速迈进小康社会
20、扭住重点精准扶贫,持之以恒全力攻坚
21、同心同向同力精准施策,抓紧抓准抓实脱贫攻坚
22、扶贫没有旁观者,你我都能献爱心
23、精准扶贫拔穷根,同步小康谱新曲
24、精准识别扶真贫,精准帮扶真扶贫
25、精准识别到村到户,精准帮扶民兴民富
26、一村一品重发展,产业扶持解民忧
27、扶贫攻坚发展产业,精准到户引领脱贫
28、精准扶贫强基础,金融扶贫兴产业
29、瞄准扶贫对象,建成小康之家
30、精准识别贫困人口,扶贫攻坚助力小康
31.“1017”全国扶贫日,关注贫困,传递爱心。
32.扶贫济困千秋业,大爱xx万代功
33.扶贫济困你我他,践行友善靠大家
34.雪中送炭大爱无疆,多彩社会同步小康
35.xx扶贫大舞台,有你参与更精彩!
36.弘扬中华美德,关爱贫困家庭。
37.参与扶贫开发,共建和谐xx!
38.扶贫大家帮,共同奔小康。
39.xx是我家,扶贫靠大家
40.为扶贫点赞,为xx喝彩
41.为扶贫点赞,为济困喝彩
42.情系困难群体,奉献诚挚爱心。
43.山区*梦,扶贫在行动
44.携手扶贫开发,共筑美丽和谐*
45.牢记扶贫日,共筑xx梦
46.手牵手参与扶贫济困,心连心建设和谐家园。
47.扶贫帮困彰显文明之国神彩;践行友善展示礼义之邦风范;同步小康园满核心价值梦想
48.一句温暖的话语、一双搀扶的双手、一点扶弱帮困的善心,这样的事,你我都可以做到。
49.xx小康始于心,扶贫济困践于行
50.扶贫济困促和谐,社会帮扶进万家。
扶贫宣传标语6
1、山水横峰魅力无限,众志成城脱贫攻坚。
2、脱贫致富人人参与,幸福横峰处处和美。
3、创新机制抓脱贫,开拓新路奔小康。
4、脱贫攻坚,勇往直前。
5、扶贫点亮心灯,致富温润人生。
6、精准扶贫,不落一人。
7、把贫困人口找出来,把扶贫政策送进家。
8、精准识别贫困人口,扶贫攻坚致富幸福。
9、扶贫济困,践行友善。
10、瞄准扶贫对象,建成小康家庭。
11、传承红色基因,助力脱贫攻坚。
12、向贫困宣战,一起动手创造幸福美好生活。
13、脱贫攻坚手牵手,幸福横峰心连心。
14、献真情扶真贫,苦心志脱心贫。
15、横下决心促脱贫,峰回路转谋富裕。
16、与扶贫同步,与致富同行,与横峰同兴。
17、走出扶贫新路子,带动农户奔小康。
18、以积极态度、得力措施,扎实作风完成脱贫攻坚工作。
19、消除贫困,同步小康。
20、关爱贫困人口、关心扶贫事业。
21、横下一条脱贫心,永攀富裕新。
22、村村有特色产业,户户有增收项目。
23、财富靠积累,脱贫靠决心。
24、打好扶贫攻坚战,共同致富奔小康。
25、脱贫攻坚迎难上,幸福生活指日待。
26、在贫奋斗、脱贫光荣。
27、爱心助学,利国利民。
28、合力办环鄱大赛,脱贫致富奔全面小康。
29、或贫或富不争贫,又扶又立要脱贫。
30、不甘贫困,奋力脱贫。
扶贫宣传标语7
1、精准识别贫困人口,扶贫攻坚致富幸福。
2、关爱贫困人口,关心扶贫事业。
3、1017,邀您一起。
4、开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加快富民兴陇步伐。
5、情系困难群体,奉献诚挚爱心。
6、营造全社会参与扶贫良好氛围推动共同富裕。
7、精准扶贫到户,发展产业脱贫。
8、扶贫攻坚发展产业,精准到户引领脱贫。
9、落实扶贫开发政策,竭诚服务贫困群众。
10、瞄准扶贫开发对象,全面落实扶贫政策。
11、扶贫济困,你我同行。
12、全面落实到户帮扶政策,加快贫困群众致富步伐。
13、创新扶贫思路,助推民生工程。
14、精准扶贫到户到人,发展产业齐心脱贫。
15、情系困难群众,奉献诚挚爱心。
16、坚持群众路线,推进民生工程。
17、以人为本建新村,产业扶贫奔小康。
18、聚力扶贫攻坚,推进民生工程。
19、三到村三到户,帮民兴助民富。
20、扶贫济困靠大家,温暖人心你我他。
21、走出扶贫新路子,带动农户奔小康。
22、扶贫开发是一项头号民生工程,必须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23、金融扶贫兴产业,精准扶贫强基础。
24、扶贫济困靠大家,温暖人心你我他。
25、深入开展扶贫工作,早日建成小康社会。
26、扶贫济困,践行友善。
27、到户扶贫强基础,金融扶贫兴产业。
28、建档立卡精准识别,扶贫开发促进发展。
29、创新扶贫机制,助推产业发展。
30、扶贫济困,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扶贫宣传标语8
1.扶贫济困,你我同行。
2.先富帮后富,共走小康路。
3.为脱贫献爱,为致富助力。
4.为扶贫点赞,为济困喝彩。
5.扶贫手拉手,大爱心连心。
6.扶贫济困美,践行友善乐。
7.扶贫济困,由“心”开始。
8.扶贫大家帮,共同奔小康。
9.情系困难群体,奉献诚挚爱心。
10.瞄准扶贫对象,建成小康家庭。
11.弘扬中华美德,关爱贫困家庭。
12.关爱贫困人群,扶贫你我同行。
13.创新扶贫思路,助推民生工程。
14扶贫路上,有你同行,爱满人间。
15.扶贫济困,献出爱心,收获快乐!
16.扶贫攻坚,当心所向,民心所依。
17.崇德扬善、济世施贫、厚重一生。
18.金融扶贫兴产业,精准扶贫强基础。
19.到户扶贫强基础,金融扶贫兴产业。
20.携手扶贫开发,共筑美丽和谐*。
21.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
22.群策群力扶贫济困同心同德同步小康。
23.雪中送炭大爱无疆,多彩社会同步小康。
24.深入开展扶贫工作,早日建成小康社会。
25.人人都是扶贫使者,个个都是济困力量。
26.瞄准扶贫开发对象,全面落实扶贫政策。
27.落实扶贫开发政策,竭诚服务贫困群众。
28.营造全社会参与扶贫良好氛围推动共同富裕。
29.办好“扶贫日”、提高社会共建意识。
30.手牵手参与扶贫济困,心连心建设和谐家园
31.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人心向善的传统美德。
32.同心同德参与扶贫开发,群策群力打造富裕强省。
34.全面落实到户帮扶政策,加快贫困群众致富步伐。
35.加大到村到户扶持力度,增强贫困人口发展能力。
36.让我们凝聚每一份热与光,一起去实现共同富裕的梦想。
37.扶贫开发是一项头号民生工程,必须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38.“1017”全国扶贫日,邀您一起,崇德向善。伸出我们援助的手,关注贫困,奉献爱心。
扶贫宣传标语9
1、瞄准扶贫开发对象,全面落实扶贫政策。
2、三年为期三级努力整体脱贫率先小康
3、创新扶贫机制,助推产业发展
4、瞄准扶贫开发对象,全面落实扶贫政策。
5、到户扶贫强基础,金融扶贫兴产业
6、聚力扶贫攻坚,推进民生工程
7、建档立卡精准识别,扶贫开发促进发展。
8、加大到村到户扶持力度,增强贫困人口发展能力。
9、全面落实到户帮扶政策,加快贫困群众致富步伐。
10、贯彻落实8337发展思路,合力推进扶贫开发民生工程
11、扶贫攻坚发展产业,精准到户引领脱贫
10、扶贫开发是一项头号民生工程,必须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11、落实扶贫开发政策,竭诚服务贫困群众
12、深入开展扶贫工作,早日建成小康社会
13、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帮扶贫困家庭脱贫致富建成小康
14、精准扶贫到户,发展产业脱贫
15、扶贫开发是“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
16、金融扶贫兴产业,精准扶贫强基础
17、创新扶贫思路,助推民生工程
18、三到村三到户,帮民兴助民富
19、精准扶贫到户到人,发展产业齐心脱贫
20、坚持群众路线,推进民生工程
21、弘扬中华美德援手扶贫帮困
22、加大到村到户扶持力度,增强贫困人口发展能力。
23、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
24、扎实推进精准扶贫脱贫限时打赢扶贫攻坚战
25、扶贫济困靠大家,温暖人心你我他
26、弘扬中华美德,关爱贫困家庭
27、弘扬互助精神,加快实现福利社会化进程!
28、弘扬扶贫济困传统美德,积极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29、关注教育事业,关心贫寒学子。
30、关心社会福利事业,关爱社会弱势群体!
31、关爱贫困人口,关心扶贫事业
32、共同架起慈善的"桥梁,建设文明祥和美好温馨的美丽社会!
33、扶真贫,真扶贫
34、扶贫先扶志
35、扶贫济困送温暖XX人民献爱心。
36、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人心向善的传统美德
37、扶贫济困践行友善
38、扶贫济困互助互济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39、扶贫济困,你我同行
40、扶贫济困,践行友善
41、扶贫济困,积德行善
42、创新扶贫思路,助推民生工程
43、扶贫攻坚,当心所向,民心所依
44、动员全社会力量,全面实施福利设施复明助行助学解困等五大慈善工程!
45、到户扶贫强基础,金融扶贫兴产业
46、慈善送温暖,爱心献社会!
47、创新扶贫机制,助推产业发展
48、扶贫攻坚发展产业,精准到户引领脱贫
49. 一份捐赠,一份爱心
50. 扶贫济困,践行友善
扶贫宣传标语10
1、全面落实到户帮扶政策,加快贫困群众致富步伐。
2、情系困难群体,奉献诚挚爱心。
3 、贫穷落后不光荣,好吃懒做很可耻。
4 、金融扶贫兴产业,精准扶贫强基础。
5 、落实扶贫开发政策,竭诚服务贫困群众。
6 、捐出一份爱心奉献一片真情!
7 、聚力扶贫攻坚,推进民生工程。
8 、精准识别贫困人口,扶贫攻坚致富幸福。
9 、精准扶贫到户到人,发展产业齐心脱贫。
10 、精准扶贫到户,发展产业脱贫。
11 、精准扶贫不落一人。
12 、弘扬中华美德援手扶贫帮困。
13 、加大到村到户扶持力度,增强贫困人口发展能力。
14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
15 、扎实推进精准扶贫脱贫限时打赢扶贫攻坚战。
16 、扶贫济困靠大家,温暖人心你我他。
18 、弘扬互助精神,加快实现福利社会化进程!
19 、弘扬扶贫济困传统美德,积极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20 、关注教育事业,关心贫寒学子。
21 、关心社会福利事业,关爱社会弱势群体!
22 、关爱贫困人口,关心扶贫事业。
23 、共同架起慈善的桥梁,建设文明祥和美好温馨的美丽社会!
24 、扶真贫,真扶贫。
25 、扶贫先扶志。
26 、扶贫济困送温暖XX人民献爱心。
27 、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人心向善的传统美德。
28 、扶贫济困践行友善。
29 、扶贫济困互助互济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30 、扶贫济困,你我同行。
31 、扶贫济困,践行友善。
扶贫宣传标语11
1、扶贫济困,践行友善。
2、建档立卡到户惠民,整村推进扶贫富村。
3、四化同步、减贫增收。
4、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消除贫困同步小康。
5、一户一策、脱贫致富。
6、建档立卡精准到户,脱贫致富帮扶到人。
7、同吃同住同劳动、同心同向同小康。
8、坚持公*、公正和公开原则准确识别确认贫困人口。
9、一份捐赠,一份爱心。
10、用心扶贫,用行济困。
11、扶贫济困,你我同行。
12、把贫困人口找出来,把扶贫政策送进家。
13、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
14、慷慨解囊,奉献爱心,努力构建社会保障体系!
扶贫宣传标语12
1.扶贫济困促和谐,社会帮扶进万家。
2.牢记扶贫日,共筑贵州梦
3.xx是我家,扶贫靠大家
4.雪中送炭大爱无疆,多彩社会同步小康
5.贵州扶贫大舞台,有你参与更精彩!
6.弘扬中华美德,关爱贫困家庭。
7.扶贫帮困彰显文明之国神彩;践行友善展示礼义之邦风范;同步小康园满核心价值梦想
8.一句温暖的话语、一双搀扶的双手、一点扶弱帮困的善心,这样的事,你我都可以做到。
9.扶贫济困千秋业,大爱xx万代功
10.为扶贫点赞,为贵州喝彩
11.为扶贫点赞,为济困喝彩
12.情系困难群体,奉献诚挚爱心。
13.山区*梦,扶贫在行动
14.携手扶贫开发,共筑美丽和谐*
15.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人心向善的传统美德。
16.关爱贫困人口,关心扶贫事业
17.扶贫开发是“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
18.建档立卡精准识别,扶贫开发促进发展。
19.加大到村到户扶持力度,增强贫困人口发展能力。
20.全面落实到户帮扶政策,加快贫困群众致富步伐。
21.贯彻落实发展思路,合力推进扶贫开发民生工程
22.扶贫开发是一项头号民生工程,必须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23.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帮扶贫困家庭脱贫致富建成小康
24.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优质高效农业。
25.扶贫攻坚,党心所向,民心所依。
26.打好扶贫攻坚战,确保二年内基本消除贫困。
27.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的核心是完善贫困人口识别机制。
28.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力争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扶贫宣传标语13
1. 一份关注,一份关心;一份捐赠,一份爱心。
2. 扶贫济困,你我同行。
3. 为脱贫献爱,为致富助力;为扶贫点赞,为济困喝彩。
4. 扶贫手拉手,大爱心连心。
5. 扶贫大家帮,共同奔小康。
6. 多一份关爱,少一户贫困。
7. 精准扶贫到户,发展产业脱贫。
8. 情系困难群体,奉献诚挚爱心。
9. 弘扬中华美德,关爱贫困家庭。
10. 创新扶贫思路,助推民生工程。
11. 创新扶贫机制,助推产业发展。
12. 扶贫攻坚,当心所向,民心所依。
13. 参与扶贫开发,共建和谐凉山。
14. 扶贫济困你我他,践行友善靠大家。
15.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
16. 群策群力扶贫济困同心同德同步小康。
17. 扶贫济困献爱心,和谐社会暖人心。
18. 深入开展扶贫工作,早日建成小康社会。
19. 瞄准扶贫开发对象,全面落实扶贫政策。
20. 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人心向善的传统美德。
扶贫宣传标语14
1.奉献爱心,收获幸福
2.今天浇灌一滴水,明天收获一片林
3.爱心呵护贫寒学子,民族赢得光辉未来
4.爱心助学,利国利民
5.汇涓涓细流,成汪洋大海
6.全社会都来关心贫寒学子,用我们的双手撑起爱的绿荫
7.募集社会资金,扶助贫困学生,用爱心铺设绿色成材通道
8.关注教育事业,关心贫寒学子
扶贫宣传标语15
1)营造全社会参与扶贫良好氛围推动共同富裕
2)创新扶贫机制,助推产业发展
3)瞄准扶贫开发对象,全面落实扶贫政策。
4)到户扶贫强基础,金融扶贫兴产业
5)聚力扶贫攻坚,推进民生工程
6)加大到村到户扶持力度,增强贫困人口发展能力。
7)全面落实到户帮扶政策,加快贫困群众致富步伐。
8)扶贫攻坚发展产业,精准到户引领脱贫
9)落实扶贫开发政策,竭诚服务贫困群众
10)精准扶贫到户,发展产业脱贫
11)金融扶贫兴产业,精准扶贫强基础
12)创新扶贫思路,助推民生工程
13)精准扶贫到户到人,发展产业齐心脱贫
14)精准识别贫困人口,扶贫攻坚致富幸福
15)扶贫攻坚,当心所向,民心所依
16)扶贫济困靠大家,温暖人心你我他
17)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
18)关爱贫困人口,关心扶贫事业
19)精准扶贫到户,发展产业脱贫
20)扶贫开发是“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
《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3篇(扩展7)
——廉政宣传标语
廉政宣传标语1
1、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
2、马吃夜草一时美味,马失前蹄一生终悔
3、做官做事做人应清清白白,为公为政为民需勤勤恳恳
4、松竹梅,岁寒三友;廉正清,为官三要
5、廉洁自律三个我:从我做起,对我监督,向我看齐
6、为政不贪,头顶蓝天;为政不廉,脚踩地雷
7、地位是脚下的台阶,并非你的真正高度;官衔是脸上的脂粉,并非你的真正肤色
8、只有廉政的人,才心安理得。——[古希腊]伊壁鸠鲁《格言集》
9、我们手里的金钱是保持自由的一种工具;我们所追求的金钱,则是使自己当奴隶的一种工具。——[法]卢梭
10、对于不知足的.人,没有一把椅子是舒服的。——[美]富兰克林
11、那怕对自己的一点克制,也会使人变得强而有力。——[前苏联]高尔基
12、谁要是游戏人生,他就一事无成;谁不能主宰自己,永远就是一个奴隶。——[德]歌德
13、明道德以固本,重修养以安魂,知廉耻以净心,去贪欲以守节
14、朝省、夕省,朝夕自省;上廉,下廉,上下齐廉
15、廉洁方能聚人,律己方能服人,身正方能带人,无私方能感人
16、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17、谦受益,满招损。
18、廉洁方能聚人,律己方能服人,身正方能带人,无私方能感人。(宋-包拯)
19、律己廉为首,立德世在先
20、莲因洁而尊,人因廉而正
21、自警、自省、自重、自律
22、不要人夸颜色好,只留清气满乾坤。(元-王冕)
23、门如市,心如水,一尘不染;提得起,放得下,百事敢为。(明-谈迁)
24、莫作名利双收之想,但立名扬万古之志。(清-曾国藩)
25、责人之心责己,爱己之心爱人。
26、知足常足,终身不辱;知止常止,终身不耻。
27、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孟子.滕文公章句下》
28、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
29、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唐代李商隐《咏史》
30、名节重泰山,利欲轻鸿毛。——明代于谦《无题》
31、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宋代包拯《乞不用赃吏》
32、公生明,廉生威。[清]李惺《西沤外集·冰言》
33、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宋――范仲淹
34、文臣不爱钱,武臣不惜死,天下太*矣。[宋]岳飞
35、廉者常乐无求,贪者常忧不足。——隋·王通《中说·王道篇》
36、勤能补拙,俭以养廉。——清·金缨《格言联璧·从政》
37、终生为善不足,一日为恶有余——宋·何坦《西畴老人常言》
35、讲党性,知荣辱,慎言行;亲群众,守纪律,塑形象。
36、言正,身正,行方正;脑清,手清,心自清。
36、、慎言笃行,奉公守廉
37、、以廉为荣,以贪为耻,以勤为标,以惰为戒。
38、、为政重在廉,做人重在诚,说话重在信,办事重在实。
39、、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其身。
40、一身正气上班来,两袖清风回家去。
41、、勤政从一言一行做起,廉政从一分一厘拒之。
42、、以事为鉴明心智,以人为鉴正言行。
43、、常修从政之德,常怀律已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戒非分之想。
44、公开是防腐的良药,暗箱是犯罪的温床
45、人心如秤称量谁轻谁重,民意似镜照出孰贪孰廉
46、拒绝商业贿赂,营造公*竞争环境
47、为民、务实、勤奋、清廉
48、标本兼治惩防结合,端正党风政风行风
49、顶不住今天的诱惑,将失去明天的幸福
50、有容乃大,无欲则刚
《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3篇(扩展8)
——林业宣传标语
林业宣传标语1
1、防火如防疫,千万别大意。
2、造林、爱林、护林。重现碧水蓝天。
3、落实《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有效保护森林资源。
4、森林无价宝,人类少不了。
5、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
6、认真学习《省人民*关于推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
7、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8、加快林业发展,实现山川秀美。
9、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林业服务标志。
10、义务植树,利国利民。
11、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
12、坚持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
13、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
14、改善投资环境,造林绿化先行。
15、严禁毁林开垦。
16、增加森林资源,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
17、林区防火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18、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
19、构筑绿色屏障,再造秀美山川。
20、进入林区,防火第一。
21、预防、扑灭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22、林区过往车辆行人要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23、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益受法律保护。
24、落实《植物检疫条例》,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25、预防、扑灭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26、加快造林绿化,促进生态*衡。
27、国土绿起来,林业活起来,人民富起来。
28、承包造林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29、保护森林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30、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31、人人义务植树,年年绿化祖国。
32、森林像水库,有利农林牧,雨多它能蓄,雨少它能吐。
33、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
34、城市绿化要坚持美化环境和生态功能相结合。
35、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
36、滥伐林木,祸及子孙。
37、开展无公害防治,生产绿色果品。
38、大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39、恢复林草植被,治理水土流失,确保生态安全。
40、要想富,多栽树。
41、爱护野生动物,请嘴下留情。
42、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
43、加强森林植物检疫,维护生态安全。
44、飞封造管增资源,绿色企业增活力。
45、大搞植树造林,防治荒漠化。
46、治理风沙源,誓教水碧天又蓝。
47、征占用林地需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8、植树造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49、不断提高全民族的生态安全意识。
50、发挥资源优势,办好森林旅游。
51、林业是基础产业。
52、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一项基本国策。
53、发展绿色产业,拓宽致富门路。
54、绿化河北,护卫京津,致富群众。
55、强化科教兴林,坚持依法治林。
56、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
57、森林防火,利国利民。
58、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
59、关爱环境,严防山火。
60、要想代代富,年年要栽树。
61、植树造林,质量第一。
62、木材运输证、检疫证须随货同行。
63、发掘林区资源潜力,搞好森林生态旅游。
64、尊重自然和经济规律,因地制宜,乔灌草合理配置,城乡林业协调发展。
65、办好绿色产业,振兴林业经济。
66、造林就是造钱,造林就是造水,造林就是造富。
67、要想风沙住,必须多栽树。
68、加强教育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69、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
71、加强林业结构调整,提高林业经济效益。
72、贯彻中央、省委《决定》加快林业持续发展。
73、坚持*主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和管理。
74、植下千顷树,福泽荫后人,国土绿起来,人民富起来。
75、把森林收入城市,把城市建在森林。
76、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
77、为建设山川秀美、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78、退耕还林,利国利民。
79、乱砍滥伐林木违法。
80、上坟不烧纸,植树寄哀思。
81、加强果树管理,提高果品质量。
82、建设城市森林,改善城市环境。
83、依法治火,严惩犯罪。
84、擅自开垦林地违法。
85、严管林,慎用火,防为先。
86、经营驯养野生动物要办理许可证。
87、退耕还林还草,遏制荒漠化。
88、加快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土生态安全。
89、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90、坚持以生态系统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91、保护野生动物,促进生态*衡。
92、加快造林绿化,改善生态条件。
93、荒漠化正在威胁人类生存。
94、运输木材须申办运输许可证。
95、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96、科学营林育林,保护森林资源。
《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3篇(扩展9)
——毛巾宣传标语
毛巾宣传标语1
1、毛巾魅力,京京演艺。
2、天天用京京,天天真干净。
3、京京的爱,贴身的情。
4、轻轻拂面而来,柔柔绝尘而去。
5、京京毛巾,精彩一生。
6、美丽的肌肤,京京的呵护。
7、关爱贴心,抚摸温情。
8、每一寸的关心——京京毛巾。
9、我懂我感觉——京京毛巾。
10、您的需要,京京知道。
11、京京毛巾,享受温馨。
12、亲亲肌肤,巾巾呵护。
13、京京毛巾,让关爱更健康。
14、京京毛巾,片片温馨。
15、有了京京,没了细菌。
16、京京,让感觉更美好。
17、精工细作,丝丝融情。
18、京京心,关怀情。
19、清新温暖,舒心惬意。
20、精心品质,京京毛巾。
21、京京毛巾,精致贴心。
22、京京的体贴,舒服的关怀。
23、其实生活可以更健康——京京毛巾。
24、京京毛巾,你的品质生活。
25、京京毛巾,给你最贴心的呵护。
26、京京毛巾——好毛巾,更贴心。
27、京京毛巾,生活更新。
28、京京毛巾,品质上乘。
29、天上有星星,我要新京京。
30、京京毛巾,让肌肤动起来。
31、京(精)心呵护,自然出众。
32、享受品质,感受舒适——京京毛巾。
33、京京毛巾,呵护在于每一天。
34、贴心相伴,真诚永远。
35、京京在手,舒馨享有。
36、选择京京,万家柔情。
37、京京毛巾,洗澡时的感觉。
38、京京信誉,幸福生活的选择。
39、拥抱过就有了默契,你会爱上它。
40、京京毛巾,巾益求精。
41、京京毛巾,让爱更温馨。
42、京京毛巾,贴面已贴心。
43、棉的呵护,雅的品质。
44、我的深情在京心——京京毛巾。
45、京京毛巾,全家安心。
46、京京看世界,温馨天下人。
47、精心呵护,精品毛巾。
48、京京毛巾,促动你心。
49、精工造毛巾,高质赢好评。
50、京京呵护,菁菁世界。
51、京京品质,绿色生活的选择。
52、今生有爱,京京关怀。
53、毛巾用京京,生活更温馨。
54、京京毛巾,美好柔情。
55、家有京京,爱更温馨。
56、关心,温馨,贴心——京京毛巾。
57、京京的眼,润你的心。
58、柔美净界,精致生活。
59、京致生活,京心呵护。
60、让京京毛巾迎接你每一个清晨。
61、京京毛巾,给你温柔的力量。
62、轻柔拂尘埃,爽洁留温情。
63、贴心的爱,给贴心的你。
《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3篇(扩展10)
——水库宣传标语
水库宣传标语1
1、进入水库区域、注意人身安全。
2、水库水深危险、禁止洗澡游泳。
3、此处危险、禁止靠近。
4、泄洪危险、禁止靠近。
5、库房重地、严禁烟火。
6、有电危险、禁止靠近。
7、溢洪危险、禁止靠近。
8、水上所有船只、必配救生器材。
9、事故出于麻痹、防范胜于救灾。
10、安全生产。
11、作业船只、闲人莫乘。
12、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
13、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14、大力加强农田水利,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15、大兴水利,广惠民生。
16、加快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17、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
18、切实落实水资源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
19、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城乡用水安全。
20、优化配置、厉行节约、有效保护。
21、珍惜水、节约水、保护水。
22、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
23、合理开发利用,重在节约保护。
24、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
25、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湖健康。
26、科学防御水旱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7、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
28、坚持不懈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
29、加强农村水利工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30、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依法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