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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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

2025-05-09 22:18:04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常风祥现住址达茂旗乌克镇大汗海北山畔村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郭四虎等人现住址达茂旗乌克镇大汗海北山畔村  因被答辩人要求确认答辩人持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供大家参考。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常风祥 现住址达茂旗乌克镇大汗海北山畔村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郭四虎等人 现住址达茂旗乌克镇大汗海北山畔村

  因被答辩人要求确认答辩人持有的“卖井水利工程合同书”无效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1 本案案由是属物权保护纠纷中物权确认纠纷,定性错误

  因为物权保护纠纷内容繁杂,范围广泛,而本案被答辩人仅要求对水井归属人进行确认,然而本案中答辩人之父于1984年11月1日经乡经济联合委员会水管分站与旗水利工程管理站拍卖购得,被答辩人对合同认定提出异议,故该定性为所有权确认纠纷。

  2 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被答辩人以村民个人名义要求取得所有权我方提出异议

  该自然村的两眼大井是上世纪六十年代打成,原应属村集体所有,本案中被答辩人郭四虎后任该村村长,与部分村民以个人名义联合提起诉讼,不是全村村民或村委会作为原告要求恢复占有。本案中被答辩人共32户村民,而乌克镇大汗海北山畔村有居民44户。

  3 本案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我方作为善意第三人从两所单位购得水井

  “卖井水利工程合同书”权利义务双方分别为我方当事人和乡经济联合委员会水管分站与旗水利工程管理站,我当事人之父是在善意认为两机构有所有权时于1984年11月1日公开购得,当时经办人有孟进红.夏占雄.王满应三人。据了解,当时是召开村民*买的,由于贯彻国家政策,扩大灌溉面积,孟进红.夏占雄.王满应三人到乌克镇各村对约500眼水井进行公开拍卖的,对此,我们申请达茂旗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请求法院依法保障我方当事人的诉讼法律地位以及应得的权利。

  4 本案应确认争议合同拍卖方合法性前提下才能实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该案原告不应以我方为被告提出诉讼,应当先提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以乡经济联合委员会水管分站与旗水利工程管理站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上诉单位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主体的,应向其隶属机关提请。

  5 对被答辩人提出的我方没有交付购水井款2000元我方提出异议

  “卖井水利工程合同书”中约定,全部价款2000元,每年还款500元,对属于集体部分和国家投资*分详细规定了收款单位,合同既已签署,我方无权不支付价款,收款单位也不会把水井的所有权给我当事人之父,事实上,我方从合同生效到争议发生时一直对水井有使用,保管,维修等多项权利,收款单位没有对所有权提出争议。

  基于上述理由,谨请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保障我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此致

  达茂旗人民法院

  答辩人 常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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